中新網鄭州12月5日電(劉鵬 吳揚)記者自鄭州市房管局獲悉,鄭州市新頒佈的《鄭州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確定,房產太平洋房屋抵押後,超值部分可做二次抵押。
  新《辦法》規定以下三類房屋可抵押:一是依法取得房屋所汽車貸款有權證的房屋;二是依法辦理預告登記的預購商品房;三是符合房地產轉讓法定條件的國有土地房屋在建工程。
  同時,新《辦法》還規定以下七類房屋不能抵押:房屋所有權有爭議且在訴訟、仲裁或者異議登記中的;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的教育、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;依法列入國有文物保護的;依法被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依法被限制轉讓的;已依法公告列入室內裝潢政府征收範圍的;土地使用權抵押後的房屋在建工程及房屋;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。
  據鄭州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公室主任張建英介紹,新《辦法》確定如果房地產抵押後usb,該房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,可以再次抵押,但是不得超出餘額部分。
  關於抵押房地產的價值確定,原《辦法》規定,房地產抵押,必須經過評估機構評估價格。新《辦法》規定,抵押房地產G2000的價值由抵押當事人協商確定,也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。同時,抵押房地產所擔保的債權,不得超出該房地產的價值。(完)  (原標題:鄭州出台房地產抵押管理新辦法 房地產可二次抵押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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